当前位置:首页>行业聚焦

新修订的《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将于6月起施行

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
 
修订条例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
 
修订《条例》是服务疫情防控大局的需要。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就疫情防控工作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要求加强疫情防控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有必要结合实际对《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充实完善,加强重点场所、重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修订《条例》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条例》实施以来,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为我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但随着食品安全形势的不断变化,《条例》还存在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相适应的地方:如2019年我省全面完成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后,《条例》中部分执法机构的名称发生了变化;个别条款还存在与“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相适应等问题需要修订。
 
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原《条例》共6章93条,修改后为6章96条。新修订的《条例》完善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规定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四个最严”,即: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实行“政府监管、部门协作、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同时,健全组织,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统筹协调具体工作。
 
《条例》完善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到食品生产经营和消费全链条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同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实行群防群治。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推进分餐制和使用公筷公勺,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条例》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为从源头上保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用非食品原料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不得在食品中添加法律法规禁止的物质;禁止生产经营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根据现实需要,《条例》规定小餐饮取得备案证明后,可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销售食品。同时,规定提供入网餐饮服务的,应当具有实体店经营资格。
 
针对特殊食品乱象,《条例》规定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应当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在显著位置标示,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物混放销售。以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形式宣传推介保健食品的,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以夸大保健功能或者虚假宣传等形式误导消费者。
 
《条例》明确有关食品安全责任,规定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群体性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责任,由举办者和承办者依法承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食品安全责任,由承包经营单位负责。
 
完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管理
 
《条例》推动小作坊转型升级,鼓励食品小作坊改善设施设备、过程控制等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经营,推进生产加工规模化和规范化。
 
落实简政便民要求,删除了申请小作坊登记证所需的部分书面材料。完善提供集体托餐服务的相关内容,规定为老年人提供集体托餐服务的,应向有关部门备案。同时,规定不得提供生食食品。
 
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条例》加强了对“三无”食品重灾区的监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城乡结合部、医疗机构等重点区域和场所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条例》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坚持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的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服务管理水平。
 
《条例》加强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监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多次出现入网食品经营者违法经营或者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平台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条例》完善举报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奖励资金,并将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网站,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提高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
 
《条例》加大对未按规定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现场销售保健食品等行为的处罚。
 
同时,体现“处罚到人”的要求,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或者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条例》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依法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赔偿金。

附件: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