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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添加剂标准体系建设对行业发展的影响

标准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规范性文件。标准化生产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标准则是标准化生产和监督执法的依据,标准体系建设与行业发展息息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具有科学性、强制性、安全性、权威性等特点,其宗旨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一般由基础标准、食品产品标准、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生产经营规范、食品相关产品标准、检验与分析方法等六个方面构成。其中基础标准最复杂、最庞大,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是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十分重要的部分。


我国食品添加剂的国家标准包括两方面标准:一是基础标准,二是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


基础标准有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GB14880《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了我国食品添加剂的定义、范畴、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原则。2011年出版的GB2760分23类2314个品牌,其中加工助剂158中,食用香料1853种,胶姆糖基础剂55种,其它334种。GB14880规定了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定义、使用范围、使用量等内容。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营养强化剂约200种。


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通常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化学名称、分子式和相对分子质量、结构式、鉴别、物理性状描述、特性、纯度要求、理化指标以及检验方法等内容。2010年前,我国仅有169项食品添加剂产品的国家和行业标准。2010年以后加快制修订步伐,至2011年5月制订了102项国家标准和76项指定标准。至此,除食品用香料、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包括酶制剂)和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外,80%以上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有了国家(指定)标准。但大量的香料仍无标准。


我国食品添加剂是近二十年来才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近十年进入快速发展期,因此,标准建设滞后于行业发展的矛盾一直十分突出。实施《食品安全法》以后,我国食品添加剂监管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监管职能涉及卫生、质检、食药、农业、商务、工信等多个部门。因新的监管部门不认可食品添加剂企业标准作为缺失的国家标准的补充标准,导致生产企业无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应用企业也难以索证,严重打击了我国食品添加剂行业发展势头。因此,食品添加剂标准建设成为业内外关注的重点问题,使得《食品安全法》在客观上大大推进了我国食品添加剂标准体系建设进程。据悉,目前我国已通过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达303项,其中食品添加剂203项,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成立至今仅通过了328项标准。


但与发达国家相比,结合我国行业发展的要求,我国食品添加剂的标准体系建设尚存在不少问题,不利于行业发展。


1、食品添加剂标准体系与《食品安全法》的要求不接轨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标准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三个层次,而食品添加剂仅认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卫生部制定的指定标准,不须制订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因为没有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产品质量无法区分等级,高质量产品难以卖出好价格,甚至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不利于产品质量的提高和行业技术进步。


2、以国家标准作为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不利行业发展


产品检验数据是制订标准的依据之一,没有生产就没有数据的积累,没有数据就难以制订国家标准。以国家标准作为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使许多有很好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无法取得“准生证”。近几年我国生产的新产品越来越少,不少像纳他霉素等国际上应用很成熟的好产品,因没有国家标准而不能生产,在这个不断推陈出新的行业,没有新产品的出现会大大削弱行业发展活力和发展后劲,后果不堪设想。目前虽然我国加大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力度,但短时间内难以针对所有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这就造成我国的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缺口仍然很大,尤其是食品用香料等数量较多的食品添加品种这种情况更加突出。


3、对国内外生产的添加剂的管理失衡使外企有了庞大市场


许多国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因没有国家标准,无法领取生产许可证,也无法通过使用单位的“索证”关而不能生产,使用单位对国外的添加剂往往只要能提供卫生检疫证明即可,而目前卫生检疫的口岸检验很松,对于没有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往往仅检测重金属、砷、感官等指标,导致国内添加剂生产企业眼睁睁地看着国外企业占领我国市场。


4、标准体系的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制订的标准十分慎重,有的标准从起草到通过需要10多年。我国“大跃进”式标准制订模式,难免存在标准合理性、整体性、协调性方面的不足。如业内专家对食品用香精通则、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的非议;应用微胶囊技术后的食品添加剂产品与原产品国家标准的关系;产品标准过细和标准覆盖面不足;与其它食品标准协调性等方面的问题,都有待进一步完善。


5、国家标准制定者的确定机制存在弊端


过去国家标准往往由行业骨干企业发起并出资制定,国家审查通过后整个行业共享。近几年实行有偿制定国家标准后,在确定标准制定者时,往往只认大牌,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承担起草任务,而他们对所制定的产品及其国内外生产企业了解并不透彻,有的甚至以与生产企业科研协作为名索取经费。国内生产企业成为局外人的结果是,制定的国家标准看似很规范,但“学院”味很浓,不符合生产实际,可操作性不强。


6、上下沟通渠道不畅


如果说制定标准是“从实践到理论”的第一次飞跃,那么执行标准也就是“理论指导实践”的第二次飞跃。因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制定权在国家层面,具体由省级以下地方和基层监管部门执行,而监管部门与生产企业对标准的理解往往存在较大的差异,执行中出现问题反映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渠道不通畅,如省内企业放映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委员会秘书处的报告很多得不到回复。能层层反映至上层的,国家有关部门之间又要反复协商,程序复杂耗时多,简单事情复杂化,第二次飞跃很艰苦、生产企业很受伤。


7、标准贯彻力度不够


制定标准很重要,让执行和使用标准的人掌握标准更重要。由于食品添加剂标准专业性强,宣贯尤为重要。近几年我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大量出台,但对宣贯的投入却很少。要在不断增强生产企业标准意识的同时,应特别重视对基层监管人员的标准培训工作,帮助他们提高监管水平,增强指导企业科学执行标准的能力。


鉴于我国目前在食品添加剂的标准体系建设方面尚存在诸多弊端,建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委员会在制定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时,要制定过渡标准管理办法,即参考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管理方式,即对于标准中没有制定具体质量规格要求的,可要求符合美国食品化学品法典(FCC)制定的质量规格要求,对于FCC没有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也可参考其他发达国家权威标准的质量规格要求,待制定出相应的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后再取代上述标准,以顺利过渡并确保各食品添加剂相关行业、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从实施《食品安全法》之前食品添加剂标准的缺少到现在标准体系建设的快速发展,无疑是一大进步。尽管现行食品添加剂标准体系存在不少问题,影响当前行业发展,但从长远来看,行业标准体系建设是行业长远发展的稳定器。因此,我们有责任来共同关注我国食品添加剂行业标准问题,为完善标准体系建设鼓与呼,为行业长远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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