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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复合蛋白饮料标准征求意见稿

复合蛋白饮料
Mixed protein beverage
征求意见稿

复合蛋白饮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蛋白饮料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3.1定义的复合蛋白饮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乳酸菌检验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432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16321      乳酸菌饮料卫生标准

GB 16322      植物蛋白饮料卫生标准

GB 196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巴氏杀菌乳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复合蛋白饮料 mixed protein beverage

以乳或乳制品,和不同的植物蛋白(或含植物蛋白的可食用原料)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包括发酵工艺)制成的产品。

注:发酵制成的产品根据其发酵后是否经过杀菌处理分别称为杀菌(非活菌)型和未杀菌(活菌)型。

4 要求

4.1 原料及辅料

原料及辅料的质量和卫生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4.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1 感官要求

      

           

色泽

均匀的乳白色或乳黄色或产品本身应有的色泽,或带有添加辅料的相应色泽。

滋味和气味

具有特有的复合蛋白饮料的香气和滋味,或具有与加入辅料相符的滋味和气味;

发酵产品具有特有的发酵芳香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具有特有的发酵芳香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状态

均匀细腻的乳浊液,久置后允许有少量分层、沉淀及脂肪上浮现象。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理化要求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

              2 理化要求

                     

              

总固形物a(g/100mL)                 

6.0

 

蛋白质/(g/100g)                   

0.7

 

苯甲酸b /(g/kg)                   

0.03

a不适用于低糖和无糖产品。

b系指复合蛋白饮料在发酵过程中产生的苯甲酸,原辅料中带入的苯甲酸应按GB 2760执行。

4.4 乳酸菌活菌数(仅适用于未杀菌(活菌)型产品

出厂期应不低于1×106 CFU/mL,销售期按产品标签标注的乳酸菌活菌数执行。

4.5 卫生要求

4.5.1应符合GB 16322的规定;

4.5.2发酵制成的产品,其微生物指标应符合GB 16321的规定;

4.5.3需冷链运输和贮存的产品,其微生物指标应符合GB 19645的规定。

4.6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使用量和使用范围应符合GB 2760GB 14880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感官检查

取约50mL(含固体颗粒的产品为50g)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于无色透明、洁净、干燥的容器中,置于明亮处,迎光观察其状态、色泽及杂质;在室温下,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

5.2总固形物

5.2.1仪器和材料

5.2.1.1恒温干燥箱:温控精度±2℃

5.2.1.2干燥器: 内盛干燥剂。

5.2.1.3分析天平: 感量0.1mg

5.2.1.4扁型称量皿:70mm×35mm60mm×30mm

5.2.1.5海砂。

5.2.1.6恒温水浴锅。

 

5.2.2分析步骤

5.2.2.1试样的制备

5.2.2.1.1 不含固体颗粒的均匀液体产品

将包装容器内的样品充分摇匀,倒入烧杯中

5.2.2.1.2 含有固形物颗粒的产品

开启样品包装后,使用直径为0.5mm不锈钢丝的圆筛,孔眼为0.85mm×0.85mm(相当于20目圆筛),将内容物倒入预先称量好的网筛中,分离样品中的固形物和液体,沥液3min

6.2.1.2 10.00mL试液(6.2.1.1)于已知称量恒重并盛有一定量海砂的称量皿中,在水浴上蒸发至干,取下称量皿,擦干附着的水分,再放入恒温干燥箱内,在100℃105℃1h取出移入干燥器内冷却,30min后称量。然后,再放入恒温干燥箱内烘1h,直至恒重。

5.2.3结果计算

试样中总固形物含量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X  ──试样中总固形物的含量,单位为克每百毫升g/100mL

m2 ──样品中总固形物加海砂和称量皿的质量,单位为克g

m1 ──海砂和称量皿的质量,单位为克g

10 ──试液的体积,单位为毫升mL

所得结果表示至一位小数。

5.2.4精密度

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应超过算术平均值的5%

 

5.3 蛋白质

    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结果计算时蛋白质的换算系数为6.25

5.4 乳酸菌活菌数

    GB 4789.35规定的方法测定。

5.5 苯甲酸

GB/T 5009.29规定的方法测定。

6 检验规则

6.1取样方法和取样量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12个最小独立包装,6个供感官要求、理化要求的检验。3个供微生物检验;另3个留样备用。

6.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时,应对感官要求、蛋白质、乳酸菌活菌数(活菌型产品)、脲酶活性(以大豆为原料的饮料)、氰化物(以杏仁为原料的饮料)、微生物指标(罐装产品做商业无菌检验,其他包装产品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进行检验。

6.3型式检验

6.3.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4.24.5的全部内容。

6.3.2 型式检验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 原料、工艺、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

b)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有较大差别时。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指标全部合格时,判整批产品合格。

6.4.2 检验指标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13432及其他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应标明蛋白质含量;

—— 发酵制成的产品标签应标示杀菌(非活菌)型,或未杀菌(活菌)型;

—— 未杀菌(活菌)型产品还应标明乳酸菌活菌数;同时标示产品运输、贮存的温度。

7.2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的有关规定。

7.3 产品运输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8.4 产品应在清洁、干燥、通风、避光、无虫害、无鼠害的仓库内贮存,需冷链运输贮藏的产品,应符合产品标示的贮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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