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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烟酸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烟酸 GB 14757-93

Food additive
Nicotinic ac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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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烟酸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
输与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合成法制得的烟酸,在食品工业中作为营养强化剂。
2 引用标准
GB 8451 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限量试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一九九○年版 二部
3 化学名称、分子式、结构式、分子量
化学名称:吡啶-3-羧酸
pyridine-3-carboxylic acid
分子式:C6H5NO2
结构式: COO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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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子量:123.11(按1887年国际原子量)
4 技术要求
4.1 性状
本品为白色或类白色结晶或结晶性粉末;无臭或有微臭,味微酸;水溶液显酸性反应。
本品在沸水中溶解,在水中略溶,在乙醇中微溶,在乙醚中几乎不溶,在碱溶液中易溶。
4.2 项目和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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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指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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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量(以C6H5NO2计),% │ 99.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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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燥失重,% ≤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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炽灼残渣,% ≤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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熔点,℃ │ 23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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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化物(以Cl计),% ≤ │ 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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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属,% ≤ │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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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试验方法
本标准所用的试剂未经特殊注明时,均为分析纯试剂;水为蒸馏水或去离子水;溶液
为水溶液;仪器、设备为一般试验室仪器、设备。
本标准所需溶液在未注明时,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九九○年版二部附录的
规定配制。
5.1 鉴别
5.1.1 试剂和溶液
5.1.1.1 2,4-二硝基氯苯。
5.1.1.2 氢氧化钾乙醇溶液:取氢氧化钾(GB 2306)3.5g,加95%乙醇100mL使溶解,静
置后应用上清液。
5.1.1.3 氢氧化钠溶液:取氢氧化钠(GB 629)0.4g,加水使溶解成100mL。
5.1.1.4 硫酸铜溶液:取硫酸铜(GB 665)12.5g,加水使溶解成100mL。
5.1.2 鉴别方法
5.1.2.1 取样品约4mg,加2,4-二硝基氯苯8mg,研匀,置试管中,缓缓加热熔化后,
再加热数秒钟,放冷,加氢氧化钾乙醇溶液3mL,即显紫红色。
5.1.2.2 取样品约50mg,加水20mL溶解后,滴加氢氧化钠溶液至遇石蕊试纸显中性反应,
加硫酸铜溶液3mL,即缓缓析出淡蓝色沉淀。
5.1.2.3 取样品,加水制成每1mL中含20μg的溶液,按照分光光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典》一九九○年版二部附录第24页)测定,在262nm的波长处有最大吸收,在237nm的波
长处有最小吸收;吸收度237nm与吸收度262nm的比值应为0.35~0.39。
5.2 含量测定
5.2.1 试剂与溶液
5.2.1.1 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取氢氧化钠(GB 629)适量,制成溶液〔c(NaOH)=0.1
mol/L〕。
5.2.1.2 酚酞指示液:1%(m/V)乙醇溶液。
5.2.2 测定方法
称取样品0.3g(准确至0.0002g),加新沸过的冷水50mL溶解后,加酚酞指示液3滴,用
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0.1mol/L)滴定至粉红色。
5.2.3 分析结果的表述
V·c×0.123 1
X1 = ━━━━━━━━×100 ………………………(1)
m1
式中:X1——烟酸(以C6H5NO2计)含量,%;
V ——消耗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的体积,mL;
C ——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浓度,mol/L;
m1——样品质量,g;
0.1231——与1.00mL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c(NaOH)=1.000mol/L]相当的烟酸的质量,g。
5.2.4 允许差
本方法两次平行测定的允许相对差在0.3%以内。
5.3 干燥失重
5.3.1 测定方法
称取样品约1g(准确至0.0002g),置于已在105℃干燥至恒重的称量瓶中,在105℃干
燥1h后,放入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称重。
5.3.2 分析结果的表述
m2-m3
X2 = ━━━━×100 …………………………(2)
m2-m4
式中:X2——烟酸的干燥失重,%;
m2——干燥前样品和称量瓶的总质量,g;
m3——干燥后样品和称量瓶的总质量,g;
m4——称量瓶的质量,g。
5.4 炽灼残渣
5.4.1 试剂
硫酸(GB 625)。
5.4.2 测定方法
称取本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九九○年版二部附录第56页炽灼残渣检查
法规定。
5.4.3 分析结果的表述
m5-m6
X2 = ━━━×100 …………………………(3)
m7
式中:X3——烟酸的炽灼残渣,%;
m5——残渣和坩埚的总质量,g;
m6——坩埚的质量,g;
m7——样品的质量,g。
5.5 熔点测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九九○年版二部附录第15页“熔点测定方法”第一法
测定。
5.6 氯化物的测定
5.6.1 试剂和溶液
5.6.1.1 硝酸溶液:取硝酸(GB 626)105mL,加水稀释至1 000mL,摇匀。
5.6.1.2 硝酸银溶液:取硝酸银(GB 670)17.5g,加水适量使溶解成1 000ml,摇匀。
5.6.1.3 氯化钠标准溶液:称取在110℃干燥至恒重的氯化钠(GB 1266)0.165g(准确
至0.0002g),置于1000mL量瓶中,加水适量使溶解,并稀释至刻度,摇匀,作为贮备液。临
用前,精密量取贮备液10mL, 置于100mL量瓶中,加水稀释至刻度,摇匀,即得(每1mL相当
于10μg的氯)。
5.6.2 测定方法
称取样品0.25g(准确至0.01g),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九九○年版二部附录
第48页氯化物检查法测定。
5.7 重金属测定
按照GB 8451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本品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符合标准
的要求,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产品合格证。
6.2 使用单位可按本标准对收到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
6.3 取样量按包装总件数的10%随机取样,少于10件取1件。取样需备有清洁、干燥、具
有密闭性和避光性的样品瓶,瓶上贴有标签,注明产品名称、批号、生产厂名称和取样日
期、取样人签名及必要的说明。
取样时,应用清洁适用的取样器,伸入每件包装的四分之三深度处,取足够量的样品
等量混匀后装入样品瓶中。每批产品取样两份,每份样品应为全检所需样品的3倍量,一
份送化验室,另一份密封保存,以备促裁分析用。 
6.4 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标准时,应加倍取样件数重新取样进行核验,产品重新检验
的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标准时,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5 如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可由双方协商选定仲裁单位,按本标准进行仲裁。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包装上应有牢固的标志,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标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批号、
生产批文号、生产日期、净重、商标、生产厂名及贮存条件。
7.2 包装大小根据用户要求而定,包装材料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标准。
7.3 本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或其他污染的物品混放、混运,防止日晒、雨淋。
7.4 本品应在避光、阴凉、干燥处贮存,防止受潮。
7.5 按规定包装,原包装保质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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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医药管理局提出,中国医药工业公司组织。
本标准由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天津药物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第二制药厂、北京市卫生防疫站、北京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淑英、俞坚净、吴国华。
本标准参照采用美国食品化学法典FCCⅢ(198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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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12-20批准 1994-08-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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