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向保健食品直销“鸣枪”! 飞检持续3个月
2月7日,天津市商务委行政执法处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直销企业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深入开展的通知》( 下称《通知》) 。
事实上,2017年7月13日,国家九部委(国务院食安办、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广电总局、食药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已经明确,治理内容包括“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直销”赫然其中。
此次天津商务委单独发文强调“直销企业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无疑与近日“直销涉传”事件有关。
《通知》主要包含以下要点,望相关企业参考注意!
重新明确政治工作的“抽查检查”阶段为2018年2月至4月,“总结评议”阶段为5月至6月。
坚决防范和杜绝传销等违法行为和跨地区直销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内部管理,防止被传销或其他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管理好经销商和直销员队伍。
直销企业在直销产品上市销售前、直销产品退出市场、直销产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向市商务委备案。严格审查直销产品报备信息、材料,并通过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公示直销产品信息报备情况。
注:按照商务部《直销产品类别及生产指引(试行)》要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事项和品种明细表列明保健食品的具体信息);国产保健食品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国产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国产保健食品备案凭证;进口保健食品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进口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进口保健食品备案凭证。
市商务委在抽查中发现直销企业未报备直销产品信息或报备信息存在虚假、误导,或社会公众反映上述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将通过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并责令直销企业限期改正。
各直销企业每月24日前报送当月推动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重点突出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