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首部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10月施行
日前,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福建首部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条例》将于今年10 月1 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八章一百一十九条,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对食品安全进行把控,全面保障福建人民“舌尖上的安全”。
《条例》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禁止生产经营以有毒有害动植物或者微生物为原料制作的食品;以餐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食用动物及其制品及国家和本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同时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采购、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方面的记录台账,记录台账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保证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可追溯。
针对网购食品问题,《条例》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除外;入网食品经营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还应当在其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
《条例》还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食品安全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长期以来,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以下称“三小”)普遍存在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生产经营条件简陋、设备设施简单等问题,食品安全隐患大,风险高。为了破解这一难题,此次出台的《条例》对“三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三小”全面实行登记管理。
《条例》对于各种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被吊销许可证、核准证书或者被注销登记证书、信息登记公示卡的,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或者小餐饮、食品摊贩登记,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于编造、散布、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十二个月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核准证书或者注销登记证书、信息登记公示卡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核准证书或者注销登记证书、信息登记公示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