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XXXX—201X
谷物类饮料
Cereal Beverage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
谷物类饮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谷物类饮料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3.1所定义的谷物类饮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5009.88 食品中膳食纤维的测定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16322 植物蛋白饮料卫生标准
GB 196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巴氏杀菌乳
GB 13432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谷物类饮料 Cereal Beverage
以一种或几种粮食作物为主要原料,可添加果蔬汁、植物提取物等食品辅料,经过加工(萃取工艺除外)制得的产品。
4 产品分类
根据产品特性分为:谷物浓浆、谷物饮料。
5 要求
5.1 原料及辅料
5.1.1 粮食作物及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5.1.2谷物浓浆原料中粮食作物的添加量应不少于4%。谷物饮料原料中粮食的添加量应不少于1%。
5.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
谷物浓浆 |
谷物饮料 |
色泽 |
具有产品特有的色泽 |
滋味和
气味 |
保持原有粮食作物所特有的口味和香气;如添加果蔬汁、植物提取物等食品辅料的产品,具有所添加物质所特有的口味和香气。 |
状态 |
允许有少量析水、沉淀、分层或弱凝胶现象 |
允许有少量析水、分层或沉淀现象 |
杂质 |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
5.3理化要求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要求
项目 |
谷物浓浆 |
谷物饮料 |
总固形物a/(g/100mL) ≥ |
10.0 |
6.0 |
总膳食纤维b/(%) ≥ |
0.3 |
0.1 |
a不适用于低糖和无糖产品。
b系指粮食来源的膳食纤维。 |
5.4 卫生要求
5.4.1 应符合GB 16322的规定。
5.4.2 需冷链运输和贮存的产品,其微生物指标应符合GB 19645的规定。
5.5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使用量和使用范围应符合GB 2760和GB 14880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感官检查
取约50mL(含固体颗粒的产品为50g)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于无色透明、洁净、干燥的容器中,置于明亮处,迎光观察其状态、色泽及杂质;在室温下,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
6.2总固形物
6.2.1仪器和材料
6.2.1.1恒温干燥箱:温控精度±2℃。
6.2.1.2干燥器: 内盛干燥剂。
6.2.1.3分析天平: 感量0.1mg。
6.2.1.4扁型称量皿:70mm×35mm或60mm×30mm。
6.2.1.5海砂。
6.2.1.6恒温水浴锅。
6.2.2分析步骤
6.2.2.1试样的制备
6.2.2.1.1 不含固体颗粒的均匀液体产品
将包装容器内的样品充分摇匀,倒入烧杯中。
6.2.2.1.2 含有固形物颗粒的产品
开启样品包装后,使用直径为0.5mm不锈钢丝的圆筛,孔眼为0.85mm×0.85mm(相当于20目圆筛),将内容物倒入预先称量好的网筛中,分离样品中的固形物和液体,沥液3min。
6.2.1.2 吸取10.00mL试液(6.2.1.1)于已知称量恒重并盛有一定量海砂的称量皿中,在水浴上蒸发至干,取下称量皿,擦干附着的水分,再放入恒温干燥箱内,在100℃~105℃下烘1h,取出移入干燥器内冷却,30min后称量。然后,再放入恒温干燥箱内烘1h,直至恒重。
6.2.3结果计算
试样中总固形物含量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X ──试样中总固形物的含量,单位为克每百毫升(g/100mL);
m2 ──样品中总固形物加海砂和称量皿的质量,单位为克(g);
m1 ──海砂和称量皿的质量,单位为克(g);
10 ──试液的体积,单位为毫升(mL)。
所得结果表示至一位小数。
6.2.4精密度
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应超过算术平均值的5%。
6.3 总膳食纤维
按GB/T 5009.88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7 检验规则
7.1 抽样方法和数量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12个最小独立包装,6个供感官要求、理化要求的检验。3个供微生物检验;另3个留样备用。
7.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时,应对感官要求、总固形物、脲酶活性(以大豆为原料的饮料)、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进行检验。
7.3 型式检验
7.3.1 型式检验项目为5.2-5.4规定的全部项目。
7.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原料、工艺、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
b)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有较大差别时。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指标全部合格时,判整批产品合格。
7.4.2 检验指标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签
8.1.1应符合GB 7718、GB13432及其他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按照本标准理化要求,应标注相应的属性名称:谷物浓浆或谷物饮料。
8.2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的有关规定。
8.3 产品运输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8.4 产品应在清洁、干燥、通风、避光、无虫害、无鼠害的仓库内贮存,需冷链运输贮藏的产品,应符合产品标示的贮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