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丁酸乙酯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 品 添 加 剂 GB 4349-84
丁 酸 乙 酯
Food additive-Ethyl buty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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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用范围和其他说明
1.1 本标准规定了丁酸乙酯的某些特征,以便对其质量进行评价。
1.2 丁酸乙酯是用丁酸与乙醇酯化,再经中和、分馏制得。
2 产品化学名称、分子式、结构式、分子量
化学名称:丁酸乙酯
分子式: C6H12O2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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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式:CH3—CH2—CH2—C—O—CH2—CH3
分子量:116.16(按1979年国际原子量)
3 技术要求
3.1 色状:无色或微黄色透明液体,色泽不超过标准比色液5号色标。
3.2 香气:类似凤梨香气。
3.3 比重(25/25℃):0.870~0.878。
3.4 折光指数(20℃):1.3920~1.3970。
3.5 沸程(115~125℃):≥95%。
3.6 酸值(以mgKOH/g):≤1.0。
3.7 含酯量:≥98.0%。
3.8 重金属含量(以Pb计):≤10ppm(0.001%)。
4 试验方法
除特别注明外,试验中所用试剂为分析纯试剂;水为蒸馏水或相应纯度的水。
4.1 色状的检查
4.1.1 仪器
a. 容量瓶:500ml。
b. 比色管:25ml或50ml。
4.1.2 试剂和溶液
a. 重铬酸钾(GB 642—77):优级纯;
b. 硫酸(GB 622—77):2%溶液;
c. 标准比色液5号色标:精确称取重铬酸钾0.0055g于烧杯中,加少量2%硫酸溶液
溶解后,倒入500ml容量瓶中,用2%硫酸溶液准确稀释至刻度,摇匀备用。
4.1.3 比色方法
将样品与标准比色液分别置于比色管同刻度处,在白色背景下,沿轴线方向用目测法评
比色泽。
4.2 香气的检定
见QB 795—81《香料统一检验方法—─香气检定法》。
4.3 比重的测定 (25/25℃)
见QB 796—81《香料统一检验方法—─比重测定法》第一法(比重瓶法)。
校正系数f:每差1℃时为0.00103。
4.4 折光指数的测定(20℃)
见QB 798-81《香料统一检验方法-折光指数测定法》。
4.5 沸程的测定(115~125℃)
见GB 615—77《沸程测定法》。
4.6 酸值的测定
见QB 806—81《香料统一检验方法——酸值测定法》。
其中试剂配制和标定:
a. 氢氧化钠标准溶液(0.1N):先配氢氧化钠溶液(50%),静置数天,以除去碳酸盐。取
上层清澈溶液约3ml稀释至1000ml,用邻苯二甲酸氢钾(0.5g),按QB 793—81《香料统一检验
方法—─标准溶液制备方法》标定。
b. 精制乙醇(95%):见QB 793—81。
c. 中性精制乙醇(95%):见QB 793—81。
d. 酚酞指示液(1%):见QB 793—81。
平行试验结果的允许差为0.2。
4.7 含酯量的测定
见QB 807—81《香料统一检验方法—─酯测定法》。
其中试剂配制和标定:
a. 盐酸标准溶液(0.5N):QB 793—81。
b. 氢氧化钠标准溶液 (0.1N):见4.6。
c. 氢氧化钾乙醇溶液(0.5N):见QB 793—81。
d. 精制乙醇(95%):见4.6。
e. 中性精制乙醇(95%):见4.6。
f. 酚酞指示液(1%):见4.6。
平行试验结果的允许差为0.5%。
4.8 重金属含量(以Pb计)的测定
4.8.1 试剂和溶液
a. 氨水(GB 631—77):1:3溶液;
b. 冰乙酸(GB 676—78):30%溶液;
c. 酚酞指示液:1%乙醇溶液;按GB603—77《化学试剂 制剂及制品制备方法》配制;
d. 饱和硫化氢水:按GB 603—77配制(现用现配);
e. 铅标准溶液(1ml含0.01mgPb):按GB 602—77《化学试剂 杂质标准溶液制备方法》
配制后稀释10倍。
4.8.2 操作程序
称取2g试样(准确至0.1g),置于50ml瓷蒸发皿中,于沸水浴上蒸干。先用小火炭化,然
后于550℃灰化,冷却。加0.5ml乙酸溶液,溶解后加20ml水(必要过滤),置于50ml钠氏比
色管中,加1滴酚酞指示液,用氨溶液调至淡红色。加0.5ml乙酸溶液,加水至25ml,加入10ml
饱和硫化氢水,摇匀,在暗处放置10min,其颜色不得深于标准。
标准是取2ml铅标准溶液.加0.5ml乙酸溶液,加水至25ml,加入10ml饱和硫化氢水,摇匀。
于暗处放置10min。
5 检验规则
5.1 丁酸乙酯应由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负责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产品都符合本
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产品名称、生产
日期、批号、净重、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证明和标准编号。
5.2 验收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各项规定,检验所收到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
求。每一批号作一次验收,不同批号分别验收。
5.3 每批的包装单位100桶(瓶)以下抽取两桶(瓶),100桶(瓶)以上抽取三桶(瓶)。开启
包装取样时,外观检查应无水分和杂质,然后振摇使其充分混匀。再用玻璃取样管吸取样品
50~100ml,注入混样器混和均匀,分别装入两个清洁、干燥、具磨口塞的玻璃瓶中,瓶上注
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瓶作检验用,另一瓶留存备查。
5.4 如验收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会同生产厂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
中抽取试样复验,如其复验结果仍有指标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能验收。
5.5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议解决或邀请第三者仲裁。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丁酸乙酯装于铁桶或玻璃瓶内,包装外注明: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生产厂名、
批号、净重、皮重、出厂日期及本标准编号和GB 190—73《危险品货物包装标志》中“易
燃品”标志,订货单位如有特殊要求,可与生产厂另订协议。
6.2 本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阴凉的仓库,防止杂气污染,远离火源,运输时要
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6.3 符合规定的贮运条件,本产品在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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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和卫生部提出。由轻工业部香料工业科学研究所和
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归口。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香料工业科学研究所、上海市卫生防疫站、上海香料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瑞琨、袁亦丞、黄振卿、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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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局1984—04—17发布 1984—12—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