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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违法掺入添加剂 危害健康终获刑

近年来,食品安全已受到群众的普遍关注,全面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违法犯罪行为,为群众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势在必行。临近双节,韩城市人民法院从严从快审结了两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2018年4月,被告人唐某从他人处购买生牛肉,掺入国家禁止添加的亚硝酸盐,在家中卤制成熟食,带至其在韩城市桑树坪镇经营的唐家牛肉馆,以每斤60余元的价格进行销售或搭配面食供应给顾客。2018年7月10日,韩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执法检查中,从唐家牛肉馆、唐某家中当场查获熟牛肉5公斤/食品添加剂1袋(0.76公斤),后经检测,其卤制并销售给顾客的熟牛肉中亚硝酸盐含量为43毫克/公斤。截至案发,唐某先后多次使用该方法卤制熟牛肉300余斤,销售收入18000余元。

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韩城市“龙门记忆穆先生”熟食品店负责人周某让其店员工赵某使用亚硝酸盐生产加工猪蹄836个,并通过韩城市金城区“龙门记忆小蹄大做”卤肉店以每个猪蹄30元的价格销售给顾客,销售金额25080元。经韩城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其生产的猪蹄含有亚硝酸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使用国家禁用的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并对外销售;被告人周某作为韩城市龙门记忆穆先生熟食品店的经营者,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批准生产加工猪蹄,并指使赵某在生产的猪蹄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后予以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该两案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三被告人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八千元;被告人周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被告人赵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一千元。同时禁止三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第10号公告规定:为保证食品安全,确保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决定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该两案中,三被告人使用国家禁用的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卤制食品,并对外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对三被告人判处刑罚,同时对其宣告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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